「立約的目的從未是造物主只一意揀選以色列為特殊子民,不管其他人的前途如何。立約原是為對付世上的罪,並為之帶來救恩。」[1]「『稱義』意指凡信耶穌基督的人,都被稱為真正是立約家族中的一員,當然也就意味著他們的罪已得赦免,因為這正是立約的目的。」[2]
保羅稱義之道的三個主要歸類:
2. 法庭:「稱義具有像法庭判決的功能;」[6]「第一,在法庭上被稱為『義』的人,不是指他本身具有可以帶進法庭內的道德素質,而是指他可以帶出法庭外的法律身分;第二,此人因勝訴而擁有『義』的法律身分,不能與法官的『公義』相混淆。」[7]
3. 末世論:「這則宣告判決最終要在歷史的末了作結。當耶穌在十架上以代表以色列為彌賽亞受死又復活時,末日要發生的事是可以預見的,因此每當有人相信關乎耶穌的福音信息時,可以在現今預見那末日的判決。」[8]
個人看法:
「在賴特的法庭中,關於法官審判的依據他可能有兩種見解:第一、犯罪行為是否屬實;第二、立約身分的有無。」[9]筆者認為這兩項依據並不會有如此的矛盾:在約裡實質犯罪。信心為立約的標記,也就是持續地在基督耶穌裡,而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(羅8:1)。實質上因著基督在我裡面活著(加2:20),並且順從聖靈所得到的新生命(加5:16-25),而能結出聖靈美善的果子。
因著神選民辜負了神,導致全人類在神的法庭上都坐上了被告席。[10]這導致希伯來法庭中缺了原告。但「神如今藉著一位真猶太人,彌賽亞,拿撒勒人耶穌的忠信,顯明她的公義及立約的誠信。」[11]筆者認為耶穌基督是唯一的原告,而被告是亞當與在亞當裡的全人類。所以真以色列人藉著進入與神立的約而成為原告,又因神的義而宣判被告有罪,也就是原告步出法庭「稱義」了。(羅5:19, 林前15:21)
因為耶穌基督順服至死在十字架上,成為法庭上全人類唯一的原告。如此才為全人類提供了唯一一條進入與神立約的途徑。筆者的領受是,耶穌所受的苦難應為完全順服的人,在罪惡挾制的世界要成為原告所必須要付上的代價,而非提供被告要進入法庭之前,所能支取的贖罪之功。這是筆者在賴特的「稱義」架構中來了解耶穌基督的十字架「贖罪」的意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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